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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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7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餘龍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緝字第152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6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