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16號原告 王致翔 被告 劉嘉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1,8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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