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和解筆錄
原告 徐鈺涵 原告 邱智淵 原告 黃家俊 被告 高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就本院102年易字第2104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金芳檢察官陳豐年書記官屠衛民通譯楊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徐鈺涵原告邱智淵原告黃家俊被告高嘉宏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徐鈺涵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3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每月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徐鈺涵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邱智淵新台幣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参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3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每月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邱智淵所有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黃家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3年1月起,按月於每月5日前,每月給付伍仟元,匯款至原告黃家俊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全數清償完畢日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無條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四、原告等三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五、原告等三人願就刑事102年易字第2104號被告高嘉宏詐欺案件對被告表示宥恕。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徐鈺涵原告邱智淵原告黃家俊被告高嘉宏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屠衛民法官吳金芳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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