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0號聲請人 李瑞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品臻國際行│第一商業銀│102年1月18日│38,000元│EA0000000││││銷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李艾臻 ││││││├───┼─────┼─────┼──────┼─────┼─────┼──┤│002│品臻國際行│第一商業銀│102年3月18日│38,000元│EA0000000││││銷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李艾臻││││││├───┼─────┼─────┼──────┼─────┼─────┼──┤│003│品臻國際行│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18日│38,000元│EA0000000││││銷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李艾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