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66號聲請人 蔡永春 相對人坦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新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八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3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原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1萬420元,經雙方合意由相對人分為12期給付,惟相對人仍未給付最後4期之薪資,共10萬元。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2年3月8日調解成立,並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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