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吳彥徵
蒲秋婷 被告 蘇勢棠 上列被告蘇勢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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