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83年度全字第574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清償票款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本院83年度全字第574號裁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卷宗核閱無訛。又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亦經本院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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