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7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72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4日寄存原告住所地派出所,並於同年月24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