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 律師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93年度易字15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劉惠娟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蘇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