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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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被告乙○○
(現在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林臻嫺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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