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自字第18號自訴人乙○○被告甲○○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及第307條之意旨自明。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6年8月20日送達在案,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迄今已逾5日仍未補正,依上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