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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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每月租金及不當得利超過新台幣35,000元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35,000x9=31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