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02號原告甲○○
丁○○丙○○○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六甲鄉農會、臺南縣官田鄉農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1,000元(即15,268,000元+6,573,000元=21,841,000元,詳附件之本院民國94年度執字第7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核定之甲標、丁標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4,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1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