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高偉倫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附表2罪,已經原審以108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原審重覆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原裁定附表所示2罪,已經原審以108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原審107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原審108年度聲字第517號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證。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就上述曾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罪,重覆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重覆裁定應執行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抗告意旨執以指稱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駁回檢察官再次之定應執行刑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顧正雄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原裁定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6日│107年3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222號、│年度毒偵字第2222號、│││107年度偵字第17224號│107年度偵字第17224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47號││├────┼───────────┼───────────┤││判決│107年11月20日│107年1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75號│年度執字第8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