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聲請人 陳有禮 相對人 謝偉琪 債務人政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6年間承攬債務人政崴營造有限公司之翻修工程,債務人依約應給付聲請人工程款新臺幣299,950元,並簽發本票(票號WG0000000)一紙為清償工具。另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相對人謝偉琪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車輛為擔保,設定質權,移轉占有予聲請人以擔保聲請人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款擔保書面、本票、本院107年度司促第1219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車輛照片及行照等為證。另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質權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雖該通知皆因相對人、債務人遷移不明而遭退回,惟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存在,且系爭車輛由聲請人繼續占有之狀態存在,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質物,且拍賣質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質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545號│├───┬─────┬─────┬─────┬────┬───┬──────────────┤│標的物│種類│廠牌型式│牌照號碼│車身號碼│數量│物品所在地││名稱│││││(單位)││├───┼─────┼─────┼─────┼────┼───┼──────────────┤│汽車│自用小客車│國瑞│AFS-7521│AVV50~│1輛│臺中市○○區○○路○○○巷○○號││││AVV50L-││0000000││││││JEXV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