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宇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曾聖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
  04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0,8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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