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2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宇室內裝修
工程有限公司、 曾聖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
04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0,82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7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