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威 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威同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於民國108年2月9日出境、110年3月11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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