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
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世直 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六訴
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