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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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訴字第2號
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黃世直 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本院103年度六訴
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7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