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童鈺晶
被   告  齊麟 (原名: 齊華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及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壹拾元計收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除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外,並請求
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下同)300元計收之遲延違
約金。參酌雙方約定之利率已高,又被告未清償債務,對原
告而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則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
合計總額顯為偏高,故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
按月以10元計算,始屬適當。
三、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1,15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5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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