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原   告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禮
被   告  王敬堯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敬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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