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398號
原 告 環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禮
被 告 王敬堯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敬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