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926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銘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未提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指明其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