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東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東簡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妨害召集處理罪,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妨害召集處理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未辦理離營歸鄉報到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台東簡易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高美枝附錄本案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