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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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50號原告 鄭富元 被告 林秀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債權額新臺幣26,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就債權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84,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撤銷。」,嗣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聲明為「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及自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撤銷。」,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透過被告配偶向被告陸續借款,於101年度累積為清償
借款及利息金額共80萬元,被告要求原告分期清償,每月須給付26,000元,惟被告要求原告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共40張,到期日分別為101年12月16日至105年3月16日,每張本票金額均為26,000元作為擔保,原告陸續以現金或無摺存入被告帳戶給付16期,計416,000元,其後被告無力清償,被告遂持上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原告對第三人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鈞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惟原告僅向被告借款80萬元,被告對原告超出借款金額之本票權利應不存在,此屬票據直接前後手間之抗辯事由,原告得對被告據以抗辯。且原告已清償16期共416,000元(現金6期,無摺存入10期),未清償餘額僅餘384,000元,故超過384,000元及其利息部分,屬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則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超過384,000元及其利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並請求被告不得再持本件執行名義即系爭本票裁定,就超過384,000元及其利息部分再為執行,應有理由。
㈡退萬步言,若鈞院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無理由,惟依民法第
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附表所示編號8、9、11、12、13、14、15、16,共8張本票,其到期日分別為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16日、102年3月16日、102年4月16日、102年5月16日、101年12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2月16日,而被告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點約為105年8月,則自上開8張本票之各該到期日起至被告聲請本票裁定之時點止,顯已逾3年之消滅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上開本票票款請求權業已時效完成,原告自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給付,此時亦有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因此,至少就超出832,000元(1,040,000元-8×26,000元=832,000元)(見本院卷第
4、5頁,此部分原告係主張共8張本票罹於時效,其計算式誤算為7張,於訴之聲明又誤載為384,000元,逕予更正)之部分,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並不得就此部分再持系爭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並聲明: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就債權額26,000元及自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撤銷;被告所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就832,000元及自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得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係約定分48期清償並開立本票,原告僅以無摺清償9期,被告已返還8期之本票,就剩餘之40期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故本件原告僅清償1期26,000元等語置辯,故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又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向被告借款分48期清償並開立各期本票為擔保,
每期清償26,000元,原告以無摺存入清償其中9期共計234,000元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辯稱已返還8期本票,本件係就如附表所示之剩餘40期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故扣除8期後,原告僅清償1期即26,000元乙節,復為原告所無異詞,並自承其餘主張已清償部分均無法舉證,則被告上開所辯,殊值採信。是該已清償部分,債權人之請求事由,應已消滅,則原告請求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55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就26,000元及自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㈢至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編號8、9、11、12、13
、14、15、16,到期日分別為102年6月16日、102年7月16日、102年3月16日、102年4月16日、102年5月16日、101年12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2月16日共8張本票,被告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之時點約為105年8月,故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定之3年時效等語。然原告於本院106年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既自承於103年5月2日仍繼續以無摺存入之方式清償上開借款,自係對被告為請求權存在之承認,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被告就系爭借款及作為擔保之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因而中斷,故系爭本票並無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所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就832,000元及自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得對原告為強制執行,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品潔附表:
┌────────────────────────────────────────────┐│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3年3月16日│26,000元│103年3月16日│103年3月16日│WG0000000││├──┼───────┼───────┼───────┼───────┼─────┼───┤│002│102年12月16日│26,000元│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WG0000000││├──┼───────┼───────┼───────┼───────┼─────┼───┤│003│103年1月16日│26,000元│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WG0000000││├──┼───────┼───────┼───────┼───────┼─────┼───┤│004│103年2月16日│26,000元│103年2月16日│103年2月16日│WG0000000││├──┼───────┼───────┼───────┼───────┼─────┼───┤│005│102年9月16日│26,000元│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WG0000000││├──┼───────┼───────┼───────┼───────┼─────┼───┤│006│102年10月16日│26,000元│102年10月16日│102年10月16日│WG0000000││├──┼───────┼───────┼───────┼───────┼─────┼───┤│007│102年11月16日│26,000元│102年11月16日│102年11月16日│WG0000000││├──┼───────┼───────┼───────┼───────┼─────┼───┤│008│102年6月16日│26,000元│102年6月16日│102年6月16日│WG0000000││├──┼───────┼───────┼───────┼───────┼─────┼───┤│009│102年7月16日│26,000元│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16日│WG0000000││├──┼───────┼───────┼───────┼───────┼─────┼───┤│010│102年8月16日│26,000元│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16日│WG0000000││├──┼───────┼───────┼───────┼───────┼─────┼───┤│011│102年3月16日│26,000元│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6日│WG0000000││├──┼───────┼───────┼───────┼───────┼─────┼───┤│012│102年4月16日│26,000元│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16日│WG0000000││├──┼───────┼───────┼───────┼───────┼─────┼───┤│013│102年5月16日│26,000元│102年5月16日│102年5月16日│WG0000000││├──┼───────┼───────┼───────┼───────┼─────┼───┤│014│101年12月16日│26,000元│101年12月16日│101年12月16日│WG0000000││├──┼───────┼───────┼───────┼───────┼─────┼───┤│015│102年1月16日│26,000元│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WG0000000││├──┼───────┼───────┼───────┼───────┼─────┼───┤│016│102年2月16日│26,000元│102年2月16日│102年2月16日│WG0000000││├──┼───────┼───────┼───────┼───────┼─────┼───┤│017│105年1月16日│26,000元│105年1月16日│105年1月16日│WG0000000││├──┼───────┼───────┼───────┼───────┼─────┼───┤│018│105年2月16日│26,000元│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6日│WG0000000││├──┼───────┼───────┼───────┼───────┼─────┼───┤│019│105年3月16日│26,000元│105年3月16日│105年3月16日│WG0000000││├──┼───────┼───────┼───────┼───────┼─────┼───┤│020│104年10月16日│26,000元│104年10月16日│104年10月16日│WG0000000││├──┼───────┼───────┼───────┼───────┼─────┼───┤│021│104年11月16日│26,000元│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WG0000000││├──┼───────┼───────┼───────┼───────┼─────┼───┤│022│104年12月16日│26,000元│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WG0000000││├──┼───────┼───────┼───────┼───────┼─────┼───┤│023│104年7月16日│26,000元│104年7月16日│104年7月16日│WG0000000││├──┼───────┼───────┼───────┼───────┼─────┼───┤│024│104年8月16日│26,000元│104年8月16日│104年8月16日│WG0000000││├──┼───────┼───────┼───────┼───────┼─────┼───┤│025│104年9月16日│26,000元│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16日│WG0000000││├──┼───────┼───────┼───────┼───────┼─────┼───┤│026│104年4月16日│26,000元│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WG0000000││├──┼───────┼───────┼───────┼───────┼─────┼───┤│027│104年5月16日│26,000元│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16日│WG0000000││├──┼───────┼───────┼───────┼───────┼─────┼───┤│028│104年6月16日│26,000元│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WG0000000││├──┼───────┼───────┼───────┼───────┼─────┼───┤│029│104年1月16日│26,000元│104年1月16日│104年1月16日│WG0000000││├──┼───────┼───────┼───────┼───────┼─────┼───┤│030│104年2月16日│26,000元│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WG0000000││├──┼───────┼───────┼───────┼───────┼─────┼───┤│031│104年3月16日│26,000元│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6日│WG0000000││├──┼───────┼───────┼───────┼───────┼─────┼───┤│032│103年10月16日│26,000元│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WG0000000││├──┼───────┼───────┼───────┼───────┼─────┼───┤│033│103年11月16日│26,000元│103年11月16日│103年11月16日│WG0000000││├──┼───────┼───────┼───────┼───────┼─────┼───┤│034│103年12月16日│26,000元│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WG0000000││├──┼───────┼───────┼───────┼───────┼─────┼───┤│035│103年7月16日│26,000元│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WG0000000││├──┼───────┼───────┼───────┼───────┼─────┼───┤│036│103年8月16日│26,000元│103年8月16日│103年8月16日│WG0000000││├──┼───────┼───────┼───────┼───────┼─────┼───┤│037│103年9月16日│26,000元│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WG0000000││├──┼───────┼───────┼───────┼───────┼─────┼───┤│038│103年4月16日│26,000元│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16日│WG0000000││├──┼───────┼───────┼───────┼───────┼─────┼───┤│039│103年5月16日│26,000元│103年5月16日│103年5月16日│WG0000000││├──┼───────┼───────┼───────┼───────┼─────┼───┤│040│103年6月16日│26,000元│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