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大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玲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大盛國際實│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28日│225,000元│HA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