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12號原告 高福來 被告唐憲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肆佰萬元,應繳裁
判費陸拾陸萬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拾陸萬貳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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