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3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
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零參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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