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590號異議人 曾紀生 相對人 陳元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12763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或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故司法事務官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第12條所為之聲請或聲明異議,自得立於執行法院之地位先為准駁之裁定(處分)。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之3條及第240之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係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127632號裁定不服,並於同年12月5日收受裁定後10日內之101年12月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雖經鈞院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金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但年過數年分文未收取,宜請鈞院命國泰人壽公司每半年提出扣押金額一次,以資督促。又相對人有鉅款為家人投保,對所欠債務不清償,請鈞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命相對人據實報告一年內之財產狀況,若其明知故違,請依同法第22條各款規定為拘提管收。另查明相對人在第三人汐止龍安郵局有存款,亦請核發扣押命令。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請,顯有未當,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前以同一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公司之保險金債權為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93309號執行事件辦理,國泰人壽公司於99年10月25日以國壽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相對人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顯示相對人投保之險別、保單解約金截至99年10月21日止之內容,依次為新安家終身保險、解約金約為新台幣(下同)56,161元,創世紀丙型、解約金約394元,新安家終身保險、解約金0元,萬代福101終身壽險、解約金約19,081元,萬代福101終身壽險、解約金0元,21世紀終身壽險、解約金0元,經相對人同意解約後,執行法院於99年11月17日以北院木99司執宙字第93309號執行命令,命國泰人壽公司將相對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在56,161元範圍內解交法院,嗣國泰人壽公司於100年1月4日將保單解約金69,684元給付執行法院,由異議人受償等情,業據調取上開執行卷核閱無訛。相對人上開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截至99年10月21日止,總金額約為75,636元,而國泰人壽公司解款金額為69,684元,則相對人對國泰人壽公司是否尚有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可供領取,即屬未明。又異議人係於101年11月19日聲請執行,詎前案99年度司執字第93309號事件終結之日止,已有相當時日,相對人個人財產狀況是否發生變化,須賴相對人報告執行法院始得明白,相對人已發現之財產既不足抵償異議人之執行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之規定,執行法院即負有定期間命相對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之職責,況異議人主張相對人在第三人汐止龍安郵局尚有存款,執行法院於查明後亦有核發執行命令續為執行之必要,以實現滿足異議人之債權。原裁定未依異議人聲請定期命相對人報告財產狀況,並查明相對人於第三人處是否尚有保險金債權或存款債權存在,即以異議人重複執行為由,而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法即有違誤。綜上所述,原裁定既有可議,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即非無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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