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被 告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15時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時,因
變換車道不當,致撞上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
稱系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其中工資6,000元、零件9,000元),及受有4日營業損失3
萬2,000元(每日8,0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4萬7,000元,及
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駕照、行照、估修單等資料為證,並有
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
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及營業損失3萬2,000元,應屬有據
。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萬5,000元(其中工
資6,000元、零件9,0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
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
貨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
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
車輛係於107年8月15日出廠使用(行執僅載明出廠年月,未
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8頁),算至本件車禍發生時之108年12月25日,系
爭車輛已使用1年5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135元(計算式詳附表)
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6,000元,合計為1萬0,135
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萬2,135元(計
算式:1萬0,135+3萬2,000=4萬2,135),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9年9月30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96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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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000×0.438=3,9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9,000-3,942=5,058
第2年折舊值5,058×0.438×(5/12)=9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5,058-923=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