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被   告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玖拾陸元應由被告負擔
,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新
北市淡水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15時7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時,因
變換車道不當,致撞上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
稱系爭車輛),需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其中工資6,000元、零件9,000元),及受有4日營業損失3
萬2,000元(每日8,000元),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4萬7,000元,及
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駕照、行照、估修單等資料為證,並有
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
可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本於上開法律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及營業損失3萬2,000元,應屬有據

(三)又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1萬5,000元(其中工
資6,000元、零件9,0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
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
貨車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438,
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
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茲查,系爭
車輛係於107年8月15日出廠使用(行執僅載明出廠年月,未
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8頁),算至本件車禍發生時之108年12月25日,系
爭車輛已使用1年5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4,135元(計算式詳附表)
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6,000元,合計為1萬0,135
元。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萬2,135元(計
算式:1萬0,135+3萬2,000=4萬2,135),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9年9月30日(見本院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896元應由被告負擔,其餘應由原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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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9,000×0.438=3,9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9,000-3,942=5,058
第2年折舊值5,058×0.438×(5/12)=923
第2年折舊後價值5,058-92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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