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上訴人 王進興
江祥溢 王冬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含笑 因105年度訴字第1710號年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