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 何雅惠 相對人 陳汝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6年8月17日所為之106年度司聲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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