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臧天寶(冒名臧炎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20443號、第23255號、第25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臧天寶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臧天寶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被告臧天寶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佳君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