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表:
(一)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最近6個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二)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係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之證明。
(三)應受扶養親屬(即 范坤倫 、 高麗卿 )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 范聖婕 、 范書齊 )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雖債務人已陳明范聖婕並無工作,請釋明其無工作之原因及從何時起無工作。
(四)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補正債權人地址及債務之種類,及釋明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3,027元:因與債務人提出申請日為97年6月18日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參本院卷第37到40頁)影本之債權總金額為2,647,016元不符。
(五)釋明債務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債權發生原因為保證車貸(參本院卷第32頁):因依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無臚列車輛,且依債務人提出申請日為97年
6月30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載明查無資料(參本院卷第36頁)。
(六)釋明債務人提出其母(即高麗卿)96年度於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之理由:因債務人陳明其與弟弟(即范書齊)協議,由弟弟負責供給父母之生活費用(參本院卷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