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53號原告 陶新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亞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