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傅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
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事實相關事證。倘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