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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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四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九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