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蕭成善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王柏棠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八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