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03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金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政隆 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麗玲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