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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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交上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字第60號上訴人 許榮裕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係於民國110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6月15日即已屆滿(原應算至同年6月13日為上訴期間屆滿日,然因14日、15日依序為週日及端午節國定假日,故順延至6月15日星期二為上訴期間屆滿日),上訴人遲至同年6月16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述法條規定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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