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67號原告 蔡玉英 即 睿駿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鍾紘瑋 被告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