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69),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沒收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95年11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4593號│度偵字第2459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34號│95年度易字第1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05月10日│96年05月1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834號│95年度易字第1834號││決├────┼─────────────┼─────────────┤││判決日期│96年06月11日│96年06月11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期及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勞役折算標準│折算壹日│折算一日│├───────┼─────────────┴─────────────┤│備註│編號1、2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