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35號聲請人 馬苔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第三人如玉蘭園店之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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