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樓之4甲○○上列被告丙○○、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經原告丁○○、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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