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