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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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邱傑勤 債務人 林錦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52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序號│承租期間│逾期違約金│├──┼────────┼───────────────────┤│1│民國98年9月起至│新臺幣12元。│││民國98年12月止││├──┼────────┼───────────────────┤│2│民國99年1月起至│新臺幣504元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民國99年12月止│償日止,逾期繳納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3│民國100年1月起│新臺幣504元自民國101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0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止│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4│民國101年1月起│新臺幣504元自民國102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1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止│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5│民國102年1月起│新臺幣504元自民國103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2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止│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6│民國103年1月起│新臺幣504元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至清│││至民國103年12月│償日止,逾期繳納每逾1個月加收0.5%之逾│││止│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為限。│└──┴────────┴───────────────────┘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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