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64號
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即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賴智勇
       賴玟樺
       賴湘旻
       賴和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項目①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欄位,關
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2之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52分
之5」、附表二編號④關於繼承人姓名「 賴玫樺 」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賴玟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一、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
,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本院107
年12月22日之更正裁定撤銷,依本次裁定為準,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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