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度台覆字第1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1年台覆字第1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 余有章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決定(九十年度賠字第一七九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原決定以: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者,以受害人為限,僅於受害人死亡或受死刑之執行者,始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聲請賠償。此觀之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甚明。經查聲請覆議人即賠償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係余有章(余有章部分,因未聲請覆議,該部分聲請駁回已告確定)之配偶,並非本件之受害人,且余有章現仍健在,亦無法定繼承人得聲請賠償之情形。因認聲請人請求本件賠償,於法不合,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此部分不當,求為撤銷,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謝家鶴 委員 吳正一 委員 吳昆仁 委員 王居財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陳重瑜 委員 黃秀得 委員 洪佳濱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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