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4號

抗告人 黃進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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