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4號
抗告人 黃進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114號
抗告人 黃進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