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汎德│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6274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徐汎德│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19129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徐汎德│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7450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徐汎德│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1490元││1月18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8116號)
(一)債務人徐汎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7日止累計36,710元正未給付,其中34,343元為消費款;1,340元為循環利息(2014/8/30~2014/11/17);1,02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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