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乙○○籍設南
送達處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為夫妻關係,戶籍均設在南投縣○○鎮○○路二三之五號,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並已遞狀聲請移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