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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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陳桂清
被 上訴人 許正邦 即 許興邦
林素梅
許淑婷
許淑貞
許淑媛
許淑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07年11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所
準用。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庭裁定命上訴人
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月2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彥丞